深圳稅審報告談有關2019專項附加扣除的紅利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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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新個稅法專項附加扣除的信息不斷地刷新著大眾的手機屏幕,諸多稅務公眾號還推出了“答個稅專項附加扣除題目贏取紅包”的活動,但是,專項附加扣除的個稅紅利,何時才能享受呢?深圳稅審報告公司誠本會計事務所說說個稅專項附加扣除如何才能享受的那些事。 今天,接到一個會計朋友的電話,咨詢專項附加扣除如何才能享受的問題。這位朋友所在公司實行的是本月發放上月工資,次月申報納稅模式,那么問題來了,2019年1月份發放2018年12月份的工資,計算個稅時是否可以享受專項附加扣除呢?她打電話咨詢稅務專管員,專管員一聽,發的是2018年12月份的工資,立即表示不能享受;她打12366熱線電話,接線員告訴她,只要在2019年1月1日后發放工資,就可以享受。兩個截然不同的答復,讓這位會計朋友為難了,到底可不可以享受呢? 看到這里,或許很多人會說,與專項附加扣除相關的文件明確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啊,但是真的是2019年1月1日后就可以享受嗎?非也。其實,本次2019年1月1日起實施專項附加扣除政策與上次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免征額5000元政策遇到了類似的問題:同樣是2019年1月1日后發放工資,到底什么情況下才能享受?大鵬認為,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1、2019年1月發放2018年12月工資,2019年2月申報納稅 這是大多數企業的常規做法,需要分兩種情況判斷是否可以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1)如果2018年12月工資已在12月預提并計入12月成本費用,則不能享受。為何這樣說?因為稅款所屬期雖然是2019年1月,但其實質是2018年的成本費用,占用的是2018年的工資額度,非2019年度工資,故不能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2)雖是2018年12月工資但未在12月預提,在2019年1月發放時計入1月成本費用,可以享受。其實這是很多本月發放上月工資的企業的普遍做法,從企業成立以來都按這種模式持續操作,雖然2018年12月的工資計入了2019年1月,但2018年1月也承擔了2017年12月的工資,且2019年12月的工資也會計入到2020年1月,這種貌似不符合權責發生制的模式,但其一年工資的發放月份數實質上都是12個月,只是采取了“接上年尾,去本年尾”的做法,根據一貫性原則,2019年1月發放的名義上是2018年12月工資,實質上屬于2019年度工資,故可以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2、2019年1月發放2018年12月工資,2019年1月申報納稅 這是一部分企業的非常規做法,即“當月發放工資當月就申報納稅”,這部分企業在上次免征額5000元政策實施時,要么維持原來申報方式推遲了一個月享受紅利,要么改變申報方式按時享受但有一個月“跳空”進行“零”申報的紀錄。 采取這種“當月發放當月報稅”的企業,與第一種情況類似,根據2019年1月發放的工資是否在2018年12月預提并計入12月成本費用來判斷是否可以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當然,除了上面兩種情況,如果是2019年1月發放2019年1月份的工資且計入1月成本費用,則無論是2月還是1月進行申報納稅,都是百分之一百可以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這種情況通常發生在那些“不差錢”的提前預支工資的企業里。 說了這么多,歸納起來,總共四種情形: 一是2019年1月發2018年12月工資且已在2018年12月預提并計入12月成本費用,則在2019年2月進行1月納稅申報時不能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二是2019年1月發2018年12月工資且已在2018年12月預提并計入12月成本費用,則在2019年1月進行1月納稅申報時不能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三是2019年1月發2018年12月工資但未在2018年12月預提,且計入2019年1月成本費用,則在2月進行1月納稅申報時可以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四是2019年1月發2018年12月工資但未在2018年12月預提,且計入2019年1月成本費用,則在1月進行1月納稅申報時可以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一句話,根據發放的工資計入成本費用的年度來判斷是否可以享受專項附加扣除,屬于2018年度的工資,不能享受,屬于2019年度的工資,可以享受。 更多有關深圳稅審報告?和深圳注冊公司信息,請關注誠本會計事務所http://www.topriffs.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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